2021年7月30日
【案情回放】 2012年2月,高某入职广州某音响公司,岗位为生产车间的员工,高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未约定工作地点,高某实际上一直在该公司注册地广州市番禺区A地工作。 2021年4月,该公司由于生产经营调整,需要从广州市番禺区A地搬迁至广州市番禺区B地,所以于2021年4月28日发布搬迁通知,告知员工因原厂房到期公司需要搬迁至新厂房,并提供交通补贴和餐费补贴。 2021年4月底,高某向公司提交书面辞工书,提出辞职,理由是,公司从A地搬到B地,由于其与公司没有就工作地点进行约定,且新厂 […]
2021年7月16日
2015年4月9日,冯某和杜某签订《购货协议》(购货单位注明为中山某家具厂(以下简称家具厂),家具厂是在2015年4月21日登记成立)。双方合同约定:杜某向冯某购买商品一批。杜某应在2015年8月30日之前付清余款;逾期不付清,每延迟一天按照余款的2‰支付滞纳金。 2015年8月31日,双方再签订一份《购货协议》,约定:杜某向冯某购买商品一批,杜某,家具厂应于2016年2月1日之前付清货款;逾期不付清,每延迟一天按照余款的2‰支付滞纳金。 后家具厂、杜某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冯某向法院起 […]
2021年7月9日
【案情回放】 黄某某系深圳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员工,电器公司认为:由于黄某某拒不接受电器公司的安排,连续多日旷工,电器公司于2019年4月才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是否合法呢,是否需要通知工会呢? 【律师说法】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吴磊律师、朱小丽律师,两位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电器公司是否成立了工会组织,是否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通知了工会,如果没有通知是否在起诉前补正了有关程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2021年6月3日
案情回放: 王某与广州市某某汽修公司于2004年5月25日至2016年6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该汽修公司在2017年4月、5月为王某补缴了2004年6月至2009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09年6月之后的社会保险为正常缴纳。王某认为,虽汽修公司已为其补缴了2004年6月至2009年6月的社会保险,但已导致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予补付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已产生医疗保险待遇损失5265.83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王某遂向汽修公司主张个人医保账户损失,汽修公司则认为王某并未实际发生医疗费,在公司已为其补 […]
2021年6月3日
以下附全文: 经济环境下行时用人单位解除权的行使 吴磊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关于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我认为可以分为三类:第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第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第三,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在经济环境下行,生产技术革新,企业订单、利润减少,亏损增大,减少用工成本等情况下,企业就 […]
2021年5月1日
【案情介绍】: 刘某与房某于2018年10月5日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中介公司要求买卖双方在《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上签名确认,该告知书有一项明确注明的签约注意事项:务必确认交易房屋的抵押、查封、凶宅等直接影响交易的情形。待房某与刘某分别于2018年10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的《清远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向刘某支付了房屋定金和首期款人民币265000元,中介费20000元,共285000元后,房某准备申请银行贷款时,房屋的很多邻居告知房某,刘某向房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