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浅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律师辩护在实践中的对立与统一

宣讲十九大精神,为老百姓讲故事
2018年7月8日
谋今思远,港宏2018年中总结暨下半年工作动员大会圆满落幕
2018年8月1日

原创||浅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律师辩护在实践中的对立与统一

导读:在法律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与律师辩护往往是处于对立的关系。如对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进行罪轻或者无罪辩护,从词义上理解,就是对检察院建议的罪名及量刑不予认定,就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但从二者的根本意义上讲,都是为实现法治的公平正义,为何不能并用?
【案 例】
2018年1月6日,林某因涉嫌盗窃被深圳市宝安区某派出所控制传唤。经查,2018年1月6日下午6时许,林某因欲与其前女友复合,踹开锁住的门闯入前女友张某父母所住的棚屋。独自坐了约一个小时后,就在张某父母棚屋里翻找,翻出些红枣和火腿肠吃了,并拿走翻出的零钱6.9元、火腿肠及一部报废手机。林某拿走东西目的是让张某知道其来过,逼张某与其联系。后邻居报案,被派出所控制带回。
本律师会见并阅卷后,认为林某不构成盗窃罪,其行为可能触犯另一罪行——非法侵入住宅。在于检察院沟通过程中,检察院告知林某已签认罪认罚书,如果律师做罪轻辩护,将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制度】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介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2、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依据及意义
为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试点工作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完善诉讼权利告知程序,强化监督制约,严密防范并依法惩治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
【律师辩护】
1、律师辩护制度及意义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
2、律师辩护对司法制度影响
辩护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的过程中,一方面有力的保护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在辩护的过程中,律师不断寻找法律的漏洞与不完备之处也倒逼司法制度不断改进,间接促进了司法的进步与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律师辩护的关系】
认罪认罚制度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而律师介入进行辩护,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率性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律师的辩护是让司法程序更公正、更透明,这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让案件细节处理得更细致。从而导致二者在一定程度上互相冲突。
二者相互对立的同时又互相促进。律师在介入案件的过程中,是从专业的角度给司法机关办案“挑刺”,从而发现法律制度不完善之处及司法机关办案方式的漏洞,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司法机关查漏补缺。倒逼法律制度及司法机关的改革,正面促进社会法治的建设。
综上,认罪认罚从宽是基于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表明主观恶性较小,量刑予以适当从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所以我认为认罪认罚是对所犯罪行和法律的惩罚予以认可,应当从广义的角度理解,而不是按照公安机关及检察院认定的罪名认罪认罚。本文的案例中,当事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且愿意接受处罚,仅因未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认定的罪名认罪认罚而不予适用从宽从快,明显不符合法治精神。律师介入辩护是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律师的辩护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都是为实现国家法治的公平正义,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特色,所以二者可以并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