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员工在离职前未做职业健康检查,可否主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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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员工在离职前未做职业健康检查,可否主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呢?

【案情回放】
2016年3月4日,某某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贴出《搬迁通告》,表明深圳工厂搬迁至惠州,同时2016年3月5日电器公司与员工周某某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一致同意于2016年3月5日终止劳动合同,电器公司一次性支付员工周某苛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双方确认签订本协议并收到上述款项后,原告应得的工资、加班费及相关劳动报酬均已结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及纠纷。后周某某以公司违法法律规定,员工在离职前未做职业健康检查等理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请问,员工在离职前未做职业健康检查,可否主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呢?
【律师说法】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吴磊律师,两位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未做职业健康检查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是否有法定依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是用人单位在员工无过失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适用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中,电器公司与周某某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双方签署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最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并无不当。
其次,我们也要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理解为普通法,而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理解为特别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据此规定,并未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只是明确了用人单位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因此,用人单位若未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一经查处,就会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最后,员工在离职前未做职业健康检查,可否主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存在一定争议的。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而言,应当提高自身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需要增强自身的职业病防治观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