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包含人身权、财产权等。牧熊公司的35%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虽然是郑某(下称“原告”)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系争股权具有人身属性的权益,因股权登记在王某名下,故仍归王某享有,王某对该股权享有有独立处分的权利。王某与卢某基于其自身商业判断出让、受让股权,不存在无效情形。其次,王某、卢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存在对价,即按照注册资金乘以股权比例得出,故该转让行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该案中,法院最终生效判决认为:王某将该部分股权有偿转让至卢某名下,虽然,卢某尚未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但股权中的财产性权益转化为王某对卢某的债权,该债权仍由原告与王某共同享有。原告与被告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因王某将股权转让给卢某而减少,故不存在实际损害,原告主张协议无效并无法律依据。
可见,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內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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