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朱小丽律师、彭婉菲实习人员,两位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因政策改变,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对黎某明显不公平。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情势发生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其次,政策和法律层面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货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黎某的车辆总质量为4.49吨,政策出台后,黎某无需再以运输公司名义登记上牌及办理营运证。但根据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内容来看,运输公司向黎某提供的服务包括挂靠经营、代办车辆和营运证年审、协助处理交通事故、办理保险索赔等服务。即使根据现有规定无须挂靠,涉案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依然合法。因此继续维持合同并不会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也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最后,朱小丽律师提醒大家,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慎考虑,即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合同签订时的预期利益不一致,也不能当然认为违反公平原则,要求解除合同。合同内容是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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