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晓薇
2024年5月9日
患者朱某某去社区诊所找医生马某结算以往看病欠诊所的费用,马某与其核算后,因朱某某随身未带现金不能即时结清,两人发生争吵、厮打。朱某某被他人劝离诊所十余分钟后,又突然返回诊所小跑冲向马某抬起右脚跺马某,马某侧身躲避用手抓住朱某某右脚将其掀倒,致朱某某摔倒在附近的电动车上造成左腿腓骨骨折,轻伤二级。马某家属拨打120将朱某某送医并支付其全部住院费用。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赔偿患者朱某某2万余元。马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朱某某在争执厮打被他人劝离诊所后,再次从诊所院外小跑冲向医生马某,并用突袭踢跺马某的行为,属不法侵害。医生马某为使本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没有侵害朱某某的故意,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虽致他人轻伤,但防卫手段、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亦未造成重大伤害,属正当防卫,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患者朱某某突然冲向马某实施踢跺行为,显然直接威胁到了马某的人身安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制止这一不法侵害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马某采取了紧急措施,即抓住朱某某的右脚并将其掀倒,这是马某在当时情况下所能采取的合理且必要的防卫措施。
关键在于,马某的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未造成重大损害,即造成重伤以上的后果。这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的,即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且不应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马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认定是准确的。这不仅体现了对正当防卫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也体现了对“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一法治精神的坚守。
此外,本案的判决结果也提醒我们,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应注意防卫的限度,避免防卫过当。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