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关于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相关问题

【港宏喜讯】吴磊律师当选人大代表
2021年9月1日
一体化律所怎么做“客户交接”,提升客户满意度?
2021年10月8日

【案例分享】关于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相关问题

【案情回顾】

南沙的王先生与李先生是生意上的朋友,半年前李先生向王先生采购了一批原材料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双方口头达成买卖合意后王先生便将货物和送货单一同送至李先生所在的公司,李先生也在送货单上签收了该批货物,并约定10天后付款。期满,当王先生找李先生追要货款之时,李先生却以生意经营困难为由要求再宽限几天,后王先生多次向李先生追要货款,李先生仍以经营困难为由多次拒绝支付货款。

王先生决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因为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销售合同,且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不清楚是否能否合法维权,于是来到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事宜。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第三事业部郑桂英律师及实习律师梁建伦接待了王先生并进行了解答。

 

【律师说法】

律师经分析后回复王先生,根据王先生提供的材料和陈述,王先生不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货款,而且可以要求李先生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首先,合同并不必然要求书面形式方才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由此可见,王先生与李先生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双方已经约定了货物明细、价格、付款方式等主要因素,且双方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相关法律约束。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之规定,因王先生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按时交付了货物,李先生理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

第二,王先生虽然没有与李先生签订违约责任,但依然有权向李先生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结合王先生的情况,王先生作为卖方,已经全面履行供货的义务;李先生作为买方,在签收货物后理应履行作为买方的合同义务即向王先生支付相应货款,但李先生在收到货物后却多次以经营困难为由拒绝向王先生支付货款,此举已经构成违约,王先生有权要求李先生支付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由于王先生与李先生并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故可以依照法定的违约责任来主张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之规定,王先生与李先生在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王先生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上浮50%的标准要求李先生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最后,郑律师提醒王先生,买卖合同纠纷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也是最容易忽略的一种纠纷,虽然法律认可口头合同的效力,但是书面的合同更有利于全面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企业在进行商业活动时还是应当尽量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以更好的维护企业权益。

【关于港宏】

      坚持党建带所建,走一体化的发展路线,整合了相关为企业服务的专业机构,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以商业模式合规再造为核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