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异地搬迁,员工是否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买卖合同违约金过高,应如何解决?
2021年7月16日
港宏律师助力大岗镇商会进行人才赋能计划
2021年7月30日

工厂异地搬迁,员工是否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回放】

2012年2月,高某入职广州某音响公司,岗位为生产车间的员工,高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未约定工作地点,高某实际上一直在该公司注册地广州市番禺区A地工作。

2021年4月,该公司由于生产经营调整,需要从广州市番禺区A地搬迁至广州市番禺区B地,所以于2021年4月28日发布搬迁通知,告知员工因原厂房到期公司需要搬迁至新厂房,并提供交通补贴和餐费补贴。

2021年4月底,高某向公司提交书面辞工书,提出辞职,理由是,公司从A地搬到B地,由于其与公司没有就工作地点进行约定,且新厂房与原工作地距离遥远,相隔8-9公里,所以无法到达新工作地点上班。

2021年5月,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请求为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张秀明律师,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工厂异地搬迁情况下,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6月19日发布的 《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企业搬厂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该公司从广州市番禺区A地搬迁至广州市番禺区B地,该公司在搬迁前已履行了向员工的告知义务,且公司提供了交通补贴和餐费补贴,同时A地与B地同在广州市番禺区辖区内,相隔距离不远。因此,在公司为员工提供交通补贴的情况下,公司由A地搬迁至B地并未给员工的生活造成明显影响,劳动关系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现员工不愿意随迁到新厂址,并且在2021年4月底以路途遥远无法到新厂区为由向公司提交书面辞工书,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情形。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