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违约金过高,应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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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金过高,应如何解决?

   2015年4月9日,冯某和杜某签订《购货协议》(购货单位注明为中山某家具厂(以下简称家具厂),家具厂是在2015年4月21日登记成立)。双方合同约定:杜某向冯某购买商品一批。杜某应在2015年8月30日之前付清余款;逾期不付清,每延迟一天按照余款的2‰支付滞纳金。
2015年8月31日,双方再签订一份《购货协议》,约定:杜某向冯某购买商品一批,杜某,家具厂应于2016年2月1日之前付清货款;逾期不付清,每延迟一天按照余款的2‰支付滞纳金。

后家具厂、杜某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冯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家具厂及杜某支付未支付货款违约金。

律师说法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吴磊律师,两位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时,合同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首先,如何能确定属于违约金过高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本案的纠纷中,约定的违约金是‘逾期不付清,每延迟一天按照余款的2‰支付滞纳金。’属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情况。

其次,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是应如何处理?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最后,由于违约金属于资金占用损失,因此审判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家具厂、杜某逾期付款应向冯某按照年利率24%的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法。在此,吴律师提醒大家,买卖合同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