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系深圳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员工,电器公司认为:由于黄某某拒不接受电器公司的安排,连续多日旷工,电器公司于2019年4月才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是否合法呢,是否需要通知工会呢?
【律师说法】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吴磊律师、朱小丽律师,两位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电器公司是否成立了工会组织,是否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通知了工会,如果没有通知是否在起诉前补正了有关程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其次,本案的案由为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且劳动合同解除理由是:黄某某连续多日旷工,此种情形为电器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通知工会,征求工会的意见。此外,在二审期间,深圳市总工会函复二审法院,电器公司已成立工会组织。由此可见在电器公司成立工会后应当履行通知程序的。
最后,电器公司主张其已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9年4月解除黄某某劳动关系时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了工会,或在起诉前履行了补正手续。因此,二审法院对电器公司所提无须支付黄某某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最终,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最终支持了黄某某经济经偿金的诉求,电器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吴律师提醒大家: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利的同时,也要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应当科学合理地做好人力资源工作,从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三个阶段中规避劳动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