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属于无效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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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属于无效合同吗?

案情回顾:

经营奶茶店的张先生最近来到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就其加盟的某奶茶店特许经营事项进行了法律咨询。郑桂英律师接待了张先生并提供了相关解答。具体案情如下:

张先生于2020年3月份与王某签订了《xx品牌奶茶加盟合同》,由王某授权张先生使用“xx奶茶”商标,接受王某的统一管理和原材料配送,张先生需按照加盟合同要求进行店面装修,加盟期限为2年。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如约支付了3万元加盟费以及1万元合同履行保证金。

2020年年底,张先生发现“xx奶茶”商标并未注册,王某也并未按照加盟合同约定按时保质的配送原材料,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张先生的奶茶店进行管理。张先生咨询郑律师,是否能够因此而解除与王某的加盟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律师说法】

郑律师经过分析,给出张先生如下回复:

首先,关于特许经营,我们国家有明确的法规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特许人是特指企业,个人是不具备特许经营的权利。也就是说,本案中的王某是没有资质与张先生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张先生与王某之间没有构成特许与被特许的关系。

第二,按照法律规定,张先生与王某签订的《xx品牌奶茶加盟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王某并不具备特许人的资质,其特许张先生加盟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关于主体资格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因为合同无效,则自始自终无法律约束力,所以张先生无需与王某解除合同。

第三,因为合同无效,张先生可依法要求王某返还财产以及进行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当折价补偿。故张先生可以据此要求王某退还缴纳的特许加盟费及履约保证金,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王某赔偿装修店面的损失。但是,由于张先生没有审查王某的资质,也有一定的过错,从法律的角度上讲,也应该承担部分损失的责任。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经营方式,在经营的资质及经营要求上都有特别的规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除了应当遵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约定之外,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行政规定的要求。我们在从事商业活动时,要尽可能的了解所从事活动应当遵循的相关法规规定,避免因触犯规定此而遭受损失或给他人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