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性销售,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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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销售,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案情回放】
2017年2月26日,王某于杭州某汽车有限公司处选购奔驰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同日,汽车公司向王某交付一辆型号为:xxxxxx的白色奔驰轿车。2016年9月。王某去车管所处上牌时,汽车公司交付车辆四个轮毂、轮胎型号尺寸与报关单、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上(19寸)不一致,涉嫌私自改装,车管所拒绝给涉案车辆上牌。双方协商不成,2017年8月7日向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汽车销售合同,且汽车公司需赔偿消费者王某三倍购车款项。
【律师说法】
港宏所郑贤春律师、吴磊律师,两位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车辆的买卖过程中,汽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车辆购买合同是否有效。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王某可以向汽车公司要求支付所付价款的3倍赔偿。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欺诈行为可分为两种情形,即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在本文章中,汽车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已将更换轮胎轮毂的事实告知王某的,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王某做出错误表示,属于欺诈行为。
我们最后应该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王某与汽车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王某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并要求汽车公司返还已付款项。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严厉打击欺诈销售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如文中的王某一样,面对不合理、不合法的销售行为,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