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法律顾问单位/HR主要负责人:
近期关于2019年1月1日社保征缴转由税务部门负责对企业带来什么影响?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企业需要承担什么后果?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减免滞纳金,如何减免?等诸多问题一直困扰着大家,港宏律法律顾问团第一事业部针对这一问题一一抽丝剥茧,从而为各顾问单位、HR主要负责人如何正确面对新形势下社保政策征缴的变化提供决策参考。
一、关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开始实施以来,即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社保征管转由税务部务给用人单位带来哪些影响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在广东省已不是新鲜事,早在1999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后的2001年广东省就出台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明确了将社会保险费划归地税统一征收的规定,因为当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将社会保险费征缴划归地税负责,而是用了授权性的规定明确“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而广东省先行先试在2001年1月8日就出台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明确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广东省地税部门很快做响应在同年的4月22日发布《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经过近8年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2008年11月19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再次发布《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粤劳社函〔2008〕1789号 ),使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在广东省内统一征收步入了规范化、公开、透明化的轨道。
这一次之所以引起大家广泛关注,是因为在2018年7月20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下简称《改革方案》)明确将在2019年1月1日将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改革方案》是将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在全国实际了统一,所以建议各顾问单位、HR不必太过于惊慌,因为在广东的企业,由地税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已经经历了17个春秋。如有新的变化,请各法律顾问单位关注地方政府新的正式行文,港宏法律顾问团也会密切关注。
三、关于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免除滞纳金的问题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一直处于全国前列,为了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的目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2018年第6号公告即《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下简称《公告》)。
《公告》对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欠缴社会保险费进行补缴的,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注意这里是“暂缓”并非免除,意思是如果2011年7月1日之前的欠缴社会保险费在一定期限用人单位未按要求补缴的,税务部门随时恢复征收滞纳金,因为这是《社会保险法》已经明确规定的,且限于是2011年7月1日之前欠费的部份,只征收本金,2011年7月1日之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
如果是2011年7月1日之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是不存在“暂缓加收滞纳金”的,除非满足“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等情形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另外需要注意本《公告》的效期是五年,所以在税务部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建议用人单位、HR早做筹划,如未在2011年7月1日前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可以有计划的安排补缴,降低因延迟补缴产生的滞纳金。
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后果有哪些
这个问题已经是老生常谈,但今天再此提示各顾问单位、HR如未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劳动者参保的,且拒不整改的,有可能出现的后果:
(一)有可能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二)单位会遭受行政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若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要承担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应责任。
以上,请各顾问单位参考,针对本企业内部统筹、规划,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
附:本意见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政策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实施)
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1年4月1日实施)
3.《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2011年4月20日实施)
4.《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2008年11月19日发布)
5.《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2018年4月16日发布)
6.《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2018年7月20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