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罗先生系重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保安。2011年12月24日,罗先生在物业公司的圆梦园小区上班(24小时值班)。8时30分左右,在兴华中路宏富大厦附近有人对一过往行人实施抢劫,罗先生听到呼喊声后立即拦住抢劫者的去路,要求其交出抢劫的物品,在与抢劫者搏斗的过程中,不慎从22步台阶上摔倒在巷道拐角的平台上受伤。
重庆市某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对罗先生的行为进行了表彰,并做出《关于表彰罗先生同志见义勇为行为的通报》。罗先生向被告重庆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先生受伤属于视同因工受伤。物业公司认为某区人社局的认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罗先生所受伤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律师说法:
虽然案件并非发生在广东省,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据此,虽然职工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其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应当按照工伤处理。
另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公民见义勇为,跟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与抢险救灾一样,同样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也符合立法本意。因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