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6日上午,第31期“中小企业法律论坛”圆满结束,论坛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南沙工作委员会指导,广州市青年创客协会、广州南沙丝路生产性服务业协会主办,港宏所承办。在广州番禺成功举行。广州青年创客协会吴金松会长为本次活动致欢迎词,提出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理念。广州南沙丝路生产性服务业协会郑贤春会长也发表了讲话,感谢各位与会企业家积极参与,并展望了在此平台企业合作的前景。
活动中,郑贤春会长代表广州南沙丝路生产性服务业协会与广州青年创客协会吴会长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本所法律顾问团刘彦林律师代表本所与广州市青年创客协会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作合同。广州市青年创客协会执行会长戴会长表示,中小企业法律论坛能够让企业主亲自参与到法律问题的探讨中,对企业切身关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能够切实满足企业主的企业经营的法律需求。
(本所的刘彦林律师就该主题与参会的五十多名企业家进行了专题分享)
活动的第一环节由刘律师针对公司股东纠纷的25个常见类型进行分析,指出了公司纠纷中最常见的纠纷类型以及应对的方法。各参与论坛的企业家积极参与讨论,提出企业经营中的一些有关股东权益的问题,刘律师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活动的第二环节,由本所吴磊、何诗茁两名律师,广州市青年创客协会两名企业家、刘彦林律师作为专家点评律师组成铿锵三人行,针对股权的问题,采取企业代表问答,律师代表回答,专家点评的方式进行了更热烈的讨论。
由于本次“中小企业法律论坛”的有关股权纠纷的主题与各与会的企业家息息相关,企业家们纷纷发言提问,专家律师帮助企业深度剖析问题,整个活动气氛热烈、反响良好。参会的企业家表示,这种专业、实用且有针对性的法律论坛活动应该增加举办频率,发挥法律服务对企业经营保驾护航的作用,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附现场互动问答:
1、如果公司没有及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会不会被处罚?
答:可能被行政处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由此可见,公司发生需要变更的事项时,要及时到有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2、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有没有时间的要求?具体是如何规定?
答:有时间要求的。公司相关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到公司住所地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公司相关事项变更的,需要在公司作出决议或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住所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工商行政部门获取最新的规定和指导。
3、如果公司股东结构发生变动,但大股东拒绝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该怎么办?
答:当事人股东一方以请求公司变更登记为由可以向法院起诉。
4、目前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事项发生变更必须要去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答:根据目前生效的规定,主要登记事项表现在股东发生变动、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营业范围发生变更、变更公司名称、变更注册地址等均应办理变更登记。
5、向法院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的,有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有,是多长时间?
答:没有时效限制。
现行法律对于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没有时效规定。需要另外注意的是:民法总则规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的时效由2年变为3年。这个问题在处理公司债务的时候要引起注意。
6、如果在股权转让中,受让方不知道转让方的股权已经被质押,能不能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如果不能,受让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是否可以登记,需要分析不同情况,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股权出质的,是不能转让的,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的除外,所以如果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股权出质仍然可以转让,如果双方签定同意转让协议,法律应当支持。因为股权转让属于私权,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当事人赁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同意转让合同,工商部门应当受理变更登记。
如果出现受让不能的,受让方可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有关约定进行维权。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可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7、冒用他人名义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公司,其他股东以被冒用人未资出由要求补缴出资,法院是否支持?
答:不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时被冒名人可以提起撤销登记的诉讼请求。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诉讼请求是时效限制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最长时间是五年。但是如果被冒用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被冒名的情况下,未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登记或者已经实际享受股东权力的,其他股东要求其补缴出资的,法院应该支持。
8、股权转让中双方签署了《股东转让协议》,但一直没有去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受让方能否以转让方不履行公司变更登记的义务要求退股?
答:依受让方是否实际享受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等综合判断。
9、隐名出资人要求变更为公司显名股东,是否必须先向法院提出确认股东资格诉讼?
答: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隐名出资人能否成为显名股东,需要现有股东的一致同意,所以如果没有经股东一致同意的决议,工商部门一般情况不予受理变更登记。隐名出资人需要通过股东资格诉讼经法院判决,工商部门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10、请求公司变更登记,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因请求公司登记起诉的应当选择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1、25种公司法纠纷,有无可能完全通过章程约定来规避?
答:不能。公司章程约定的是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而公司法纠纷的25种案由里面关于公司设立前的纠纷,是公司章程不能约定的。例如发起人责任纠纷,这类纠纷发生于公司设立之前,不属于公司章程约定范围。
12、股东投资公司,完成了实际出资,但是工商登记资料没有显示相应的股东信息。如何维权?
答:工商登记不是股东拥有股东资格,享受股东权益的必要条件,该登记仅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和股东名册的记载行使股东权利。股东也可通过诉讼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要求公司变更工商登记资料。
13、公司有五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不配合其他股东,能否开除该股东,如果开除了,怎么处理他的股权?
答:当一个股东损害到公司利益,其他的股东能否行使权利开除该股东,可以参照《公司法》147条在公司章程进行约定。有些股东权利是法定的,要对股东进行除名需要具备法定事由或者公司章程约定。
14、企业亏损了,股东能否以此理由退出?退股时如何核算退股款?是按照出资的比例算,还是按照原始出资额计算?
答:股东退股,必须要有法定的事由才能退股。法定事由如下:公司股东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要求公司回购、解散公司、破产清算、法院判决解散注销公司、撤资退出、被合并注销等。其中每一项都有具体的规定。没有达到法定的或者章程约定的条件,是不能退股的。
如果退股,到底怎么核算,退股的基数,按照协议来确定;如果没有协议约定,按照公司的实际估值来确定股权的价值。同时也要注意考虑优先股的情况。